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5-05-16 10:10:24 浏览量:29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投资领域开放
(一)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门槛。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进一步扩大准入领域。全面清理针对民间资本准入的不合理限制,消除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的各类隐性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长效机制,每年在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的项目进行推介。鼓励外资、民资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发展,特别是参与村级工业园、闲置土地低效物业等的二次开发与转型提升等。
(二)推广财政投资项目代建制。在坚持政府部门代建管理的同时,确立市场化代建单位全过程代建主体地位,支持高水平单位承接政府工程。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优良等条件的,代建单位可获得利润或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且工程决算加利润或奖励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
(三)鼓励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鼓励非公企业通过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权利人自改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改变企业从更新单元规划等早期环节开始介入的局面,由原来被动接受更新诉求转为主动制定更新要求。改变原来项目分散开发的模式,专项规划和单元划定阶段由政府主导,企业在前期研究阶段开始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调控和市场二元协同的相互作用。
(四)鼓励社会办医。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市场准入,社会资本和境内外专业人士可在我市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数量、规模、距离等不受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优化社会办医设置流程,落实审批时限承诺制度,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和执业登记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支持港澳台人才在莞创新创业。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莞创业成立公司的,按商改政策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港澳台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在莞创办企业的,可给予创业启动经费、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等优惠。对于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项目,经政府部门立项或推荐,可按照其贷款实际提供贴息补贴。
二、强化综合成本压减
(六)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省已出台的减税措施,在上级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出台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落实执行车辆车船税、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相关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核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成本,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深入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度。
(七)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继续维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13%的标准。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合理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企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至1.6%,生育保险降至0.68%。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在浮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阶段性下浮。
(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在不低于所在片区基准地价的70%基础上,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0%确定。营利性邮政、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格按不低于出让时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及不低于所在片区基准地价的70%拟定。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支持民营总部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竞投、建设总部大楼。
(九)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行业企业参与省电力市场交易,扩大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加大力度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用天然气气价。探索由供电部门绕开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实行抄表到户,逐步解决电力中间层加价收费等问题。
(十)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市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对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一律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从严查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和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
三、强化用地空间供给
(十一)进一步规范集体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巡查机制,重点跟进以较高价格承租集体厂房物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履行租约等情况,防止“二手房东”囤积拉升工业厂房租价。建立优质企业名录,为优质企业提供对接集体厂房物业的“绿色通道”。完善集体资产交易监管机制,建立集体资产竞投人名录和档案,及时预警中介交易风险和恶意竞投风险。
(十二)妥善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出台实施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办法和补办实施细则。科学界定历史违建政策适用范围时限,经认定可补办不动产权手续的各类违建(不包括私人住宅和商品房)均可纳入补办台账。放宽审查要求,简化补办流程,缩短补办时长,减轻补办负担,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合格后,符合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交地价和罚款后即可视为合法建筑,凭相关处理证明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三)创新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重点区域、临深片区、城市更新单元、市镇联合重点招商地区等区域,试行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鼓励“工改M0”,对“工改M0”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给予折半优惠。
(十四)鼓励产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包含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地率等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简化工业、仓储用地的控规调整程序,容积率调整按照微调程序办理,建筑密度、高度、绿地率调整等按通则指标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直接办理修正地块规划指标,无需进行控规调整。
(十五)支持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工业用地和零星用地,可按照《关于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285号)的规定,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至试点企业。
(十六)实行区域评估制度。在松山湖高新区范围内实施开发区“区域评价”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试点,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对已经实行区域评估的企业按规定采取“先建后验”,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强化境内外市场开拓
(十七)大力开展“莞货全球行”。加大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供应链企业在欧美等地区设立“海外仓”的支持力度,更好服务企业开拓全球市场。支持阿联酋迪拜、南非、北美等地建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加快发展,对在省外设立的境内外产品展销中心每年给予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
(十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推动“无票免税”政策在东莞落地试行。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个性化、场景化的保险业务。到2020年,力争全市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突破450亿元,打造3—4个对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具有“增长极”意义的示范带动园区。
(十九)扩大国际会展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欧洲等地区建立会展业合作,扩大合作展会范围,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展会平台拓展新兴市场。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十)实施商贸零售龙头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国内外大型实体零售和网络零售龙头企业在莞设立法人公司或结算中心,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支持。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对商贸企业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对制造企业成立的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销售公司,每1亿元零售额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五、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二十一)助力上市莞企化解流动性风险。成立东莞市上市莞企发展投资基金,以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改善市场环境,主要为辖内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资金周转困难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市场主体化解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基金采用债权、股权以及股债结合的投资方式,主要投向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突出和稳健、公司控股股东稳定、核心管理层专业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
(二十二)强化对银行业加强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考核。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投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突出对小微企业贷款量质并重、可持续增长的监管导向,实现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量”的扩大转向质量、效率、动力的改革。
(二十三)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中小微企业。加大再贴现和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绿色贷款纳入支小再贷款合格质押品范围;积极实行支小再贷款“先贷后借”模式,促进银行机构精准高效支持小微企业。督促使用货币政策资金的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利率优惠政策;督促地方法人银行严格落实定向降准政策,将释放的流动性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四)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督促银行机构尽快落实差异化利率定价、差异化风险容忍度和尽职免责政策,建立高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银行内部考核管理机制。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小微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成效显著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深化“银税互动”,推动更多银行开发基于“银税互动”的信贷产品并探索将相关信贷产品的使用范围推广至外资企业,同时鼓励银行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
(二十五)强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通过建立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并选定1—2家试点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先行先试,由现有“三融合”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制定专属的风险补偿政策。风险补偿金额以试点银行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2%为限,对试点银行针对白名单内中小微企业投放的信贷业务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推动试点银行投放超50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
(二十六)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对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单笔业务损失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每年的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上年度新增融资余额的10%。
六、强化创新能力支撑
(二十七)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建立智能制造全链服务机制,推动企业开展智能化诊断、实施项目改造、技术攻关。加大对非公企业设备更新等项目择优支持力度,对非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事中事后奖补。设立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专项资金,对进口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资金的项目按照1:0.2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二十八)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非公企业积极主动对接国际先进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国际科技组织,开展科技项目对接合作,推动国际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科技众包平台上发布技术需求,对在平台上成功完成的研发众包项目,按每个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科技众包平台每年获得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市财政按照企业首次晋级年度所得税市级留成比上一年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支持企业引进硕士及中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引进正高级职称给予30万元资助;引进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给予20万元资助;引进硕士或中级职称的给予6万元资助;引进初级职称或全日制本科(限定用人单位范围)由各镇街(园区)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1万元/人(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人才不得低于2万元/人)。
(三十一)强化创新型人才贡献奖励。设立东莞市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经济贡献奖励专项资金,自201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超过2亿元,奖励在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当年度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职称问题,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评定渠道。
(三十二)完善人才住房保障。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范围,加快人才住房房源筹集,把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行业急需人才、新入户人才纳入保障范围。租赁型人才住房以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80%的优惠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租住,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租住满5年的可按不高于届时市场价8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
七、强化成长扩张扶持
(三十三)鼓励创建本土自主品牌。深入实施“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实施范围。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AEO互认合作。选择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推动制定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创建一批有世界影响力的东莞制造品牌。对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领先、对经济社会贡献卓越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予以最高100万元财政资助。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的,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单一国家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国际商标,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对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商标金奖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的给予辅导服务和奖励。
(三十四)促进“个转企、小升规”。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企业名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直接增加“有限公司”;申请人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制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对“个转企、小升规”转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权限给予适当减免。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十五)打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改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为入驻示范基地企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等全方位应用服务。构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紧密协作的网络,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形成产业资源集聚、企业多元互补、服务功能完备的创业生态环境。发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符合发展战略、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研究出台财政奖励措施。
(三十六)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合作或配套协作等不同形式进入军工领域,对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与应用示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申报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军民融合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达标和军品竞争性采购等给予补助。
八、强化企业家精神激发和保护
(三十七)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策落实兑现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涉企案件调查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严格区分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法人的责任,慎重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新闻信息。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建立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团,强化工商联法律服务职能。
(三十八)合理处置民营企业不规范问题。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三十九)建立健全诚信践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探索建立信用约束向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延伸制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诚信经营者合法利益。发挥东莞仲裁委员会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律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机构依法设立有偿的“一站式”商事调解组织或商事调解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四十)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强市战略和各级党委、政府人才培养规划,加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家培育体系。实施优秀企业家选拔和轮训工程,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导师制度,完善创新创业导师库,健全导师与新生代企业家结对辅导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到国内外发达地区及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考察学习,选送一批企业家到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对标学习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和创新模式。加强年轻一代企业家教育培养,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市财政设立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依托莞商学院以及知名高校、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家培训,打造若干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培训基地,建设一支高素质企业家队伍。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诚信档案,制定专门的人才政策,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代际传承搜寻人才。
九、强化政务服务提升
(四十一)大幅压缩开办企业时间。进一步精简企业开办流程,改革企业名称登记制度,落实取消公章刻制许可,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全面提升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服务效率。推动实施“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改革,推动企业开办各环节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
(四十二)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的129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及优化准营等形式实行分类改革,压减事项办理时限。加快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证照分离”改革经验,为企业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四十三)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负面清单+信用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服务新模式。推动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施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大力压缩消防审批程序和时限,加快推动水电气事项流程再造,推广信任审批和“容缺受理”,积极推动项目联合验收。力争实现行政确认类备案事项办结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类事项在现有办理时限基础上再压减50%,建设工程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80个工作日以内。
(四十四)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批准纳入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产业类项目用地在出让或流转阶段,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五个事项的全过程预审批或阶段性预审批。优化土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流程,将宗地所需环保部门出具的土壤环境调查复函作为办结前可容缺材料,允许土壤环境调查与用地报批同步进行,压减用地审批时间。
(四十五)治理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建设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平规范的中介服务供需平台。全面清查市级自设中介服务,取消市级及以下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确保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有据。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四十六)规范执法检查。除特殊情形外,各级部门对新升规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个别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七)完善企业问题反映和快速处置机制。扩大市“倍增计划”政府服务平台应用对象范围至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强化平台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全流程跟进平台问题的提出、办理、反馈、评价。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政策与平台问题办理情况信息主动推送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线上反馈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和业务咨询问题,推动线上线下、政企互动服务有机衔接。
十、强化政策落地落实
(四十八)健全统筹领导机构。建立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落实惠企政策,研究解决非公企业发展难题。联席会议由市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经信和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工商联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由召集人每年召开一次非公全体会议,邀请企业代表参加,研究发布扶持政策,加强相互交流,提振发展信心。结合“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挂点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和责任部门、各镇街(园区)分别开展挂点走访服务。
(四十九)开展持续沟通协调。由市工商联承担企业投诉反馈的主渠道,负责收集企业提出的问题形成台账转相关责任部门跟办处理。市工商联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和商务局具体落实“三个一”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协调会议,宣讲解读政策,交流发展难题并逐一研究解决;每季度收集发布一次对非公企业的惠企政策清单,通过操作指南、办事流程、案例分析等形式解读政策,并通过线上、线下多途径、多形式向社会发布,特别可通过各商会精准送达目标企业;每年年底开展一次政策落实的调研工作,通过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研判政策落实效果,提出政策完善方向。
(五十)开展政府服务评议。由市政务服务办牵头会同市工商联每年底开展“百会万企”评议活动,即组织约100家商会、1万家企业匿名评议我市涉企部门和各镇街(园区)。通过评议排名通报的方式,检阅相关单位落实政策、服务企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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