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

作者: 2025-05-22 09:22:19 浏览量:3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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