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申报承诺制情形提交申请材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作者: 2025-05-16 09:54:17 浏览量:103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情形提交申请材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自有房产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材料; 

(二)租赁(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房产管理单位出具的说明等能够有效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商场(超市)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宾馆、饭店(酒店)、商场(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借用)合同; 

(四)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五)使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材料;

(六)使用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暂未取得《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的,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中国融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融通旅游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说明的,可先予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材料限期后补; 

(七)以托管机构地址申请住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或托管合同等材料。 对已被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该市场主体未在该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同意将该场所作为拟新设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书面材料。 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材料。 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可免予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交经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 前置审批部门已经核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在查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后,可直接将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记载的地址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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