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作者: 2025-05-22 08:35:10 浏览量:3

【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2份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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