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云上中国

作者: 2025-05-25 10:29:10 浏览量:2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政府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奖励补助吗?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目前,我市在援企稳岗方面有哪些...
问: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
答: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人力资源市场(位于兴智路6-3号南段四楼),为南京开发区用人单位免费提现场招聘、委托招聘等服务。

(1)首次招聘单位需先申请招聘资格。招聘单位需要到市场进行预约登记并备案,需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招聘简章(加盖公章);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安排展位。市场对外发布信息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

(2)已获得招聘资格用人单位申请招聘。招聘单位可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同时将招聘简章等资料通过网络或传真至市场进行确认,网络或传真预约展位后须及时与市场联系。


问:
政府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奖励补助吗?
答:

有。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载体给予一次性30—50万元建设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示范基地的给予配套奖励,并按实际孵化成功项目数,给予不超过5000元/户的补贴。


问:
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基本标准

(1)具备法定经营资质,配套服务完备,合法规范用工,有完善的劳动用工及参保手续,吸纳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占园区(基地)内创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带动就业效果明显,具有一定的创业孵化功能。示范创业园(基地)需建立明确的孵化运作机制。

(二)建设标准

1、楼宇型:以楼宇为载体,从事生产、广告、设计、研发、科技等项目的创业园(基地)。?

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2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

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4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创业实体就业人数3人以上的不少于20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

2、门面型:以门面或铺位组成,以销售为主的创业园(基地)。

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由2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或铺位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2平方米,创业街形式的创业园(基地)街长在300米以上。?

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由4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或铺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2平方米,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创业实体就业人数3人以上的不少于20家,创业街形式的示范创业园(基地)街长在600米以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

3、园区型:以园区为载体,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种植等项目的创业园(基地)。

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10家及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场地相对集中。

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有20家及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带动不少于400人就业,带动20人以上就业或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10家,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场地相对集中,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

4、其他型:达到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基本标准,具备相应的场地条件和创业就业规模,经市促进就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类型创业载体。

(三)服务管理标准

1、成立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项目论证、证照办理、政策咨询、招聘录用、税费减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

2、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设立基础台帐,能准确反映创业园(基地)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

3、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环境整洁,整体形象美观,分区标识明确,入驻企业统一规格称号。

4、注重培育初始型创业实体,创业园(基地)内有一定数量的初创型创业实体,不断完善创业孵化功能。


问:
目前,我市在援企稳岗方面有哪些补贴?
答:

(1)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可享受稳岗补贴。2015年至2020年底,凡本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拨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未办理网上办事注册认证的,可下载填报《企业稳补贴申请表》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一年申报一次,逾期申请不予受理。2016年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

(2)在岗职工参加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补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个人根据职业规划参加《项目清单》中明确的上岗及初、中级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补贴基础价的50%给予补贴;参加当年《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按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分别给予800元、3000元、4000元的培训补贴。

注: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问:
我市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申办?
答:

将本市户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本市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和军队退役人员,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等十一类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我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次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按规定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统筹城乡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的就业。


问:
在宁高校大学生可参加哪些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答:

持《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参加有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每人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问:
创业成功并带动一部分人就业,有奖励吗?
答:

对成功创业的青年大学生给予每人4000元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


问:
初次在本市创业,除担保贷款外,还有其他补贴吗?
答:

有。

(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项目,入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的,提供最高30平方米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或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2)初创项目3年内获得风险投资的,可按单个项目融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配套支持。

(3)大学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
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范围及其贴息标准是多少?
答:

大学生创业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个人3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并给予全额贴息。初创项目获银行商业性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还本付息后给予同等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商业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贷款总额3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问:
创业担保贷款如何申请财政贴息?
答:

创业贷款还本付息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还款计划表》,向原贷款申请受理单位申请贴息,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复核后,予以贴息。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

1.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由市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反担保采用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2.实施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对绿色通道授权单位推荐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问:
哪些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
答:

对落户在宁高校、经认定的创业园区内注册经营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经高校、园区审核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审验同意,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问:
开办“网店”有政策扶持吗?
答:

有。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同等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参照工商实体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其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规定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同一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不超过两次。


问:
市区个人或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有多少?
答: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额度为50万元。


问:
在本市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吗?
答:

可以。1.个人贷款。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或注册地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2.合伙创业贷款。由主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申请、本人及合伙人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问:
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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